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
您是第643位浏览者 / 2017/3/30 10:01:17 |
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限是: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