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更换制度,1年验证一次,3年更换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更换手续。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及时申请补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税务登记证件只限本纳税单位和个人使用,并亮证经营,不得转借、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涂改或私毁税务登记证件,更不得非法买卖或伪造。纳税人要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是纳税人履行了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2)领购发票;
(3)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办理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上是这样划分:
(1)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和消费税、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由国家税务局分管的其他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一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凡缴纳其他地方税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2)纳税人既有缴纳国家税务局分管税种义务的,又有缴纳地方税务局分管税种义务的,应分别到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依照上述权限划分,由办 理税务登记的原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4)税务登记证的更换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备好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
(2)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书;
(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4)银行帐号证明;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如运输证明、专卖证明,各类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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