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形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变更登记的申请后,应发给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申报审批表》一式若干份,纳税人如实填写并签名、盖章后,及时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变更税务登记。 按规定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包括: (1)单位更名;
(2)更换法定代表人;
(3)住所、经营地点变化但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4)扩大或缩小生产经营范围;
(5)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为:
(1)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在注销工商登记前注销税务登记;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但不在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破产、解散、撤销之日起15日内。
(2)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住所、地点变动前。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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