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规定 |
您是第631位浏览者 / 2017/7/20 8:52:42 |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①字迹清楚。 ②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③项目填写齐全。 ④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⑤)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⑥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⑦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⑧按照规定的开具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⑨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⑩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⑾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2)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 ①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②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③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⑤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⑥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⑦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