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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如何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您是第584位浏览者 / 2017/10/17 9:02:49

    问:纳税人如何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答: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问: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证件和资料?

    答: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