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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情况可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是第587位浏览者 / 2017/12/5 16:59:17
  (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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